(一)市直申请单位将以上“办理材料”一式六份报市外国专家局;县市区属申请单位报县市区人社局(外国专家局)。
(二)县市两级外国专家局会同市公安局、教育局、外办联合进行实地审核;
(三)核查合格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县市两级人社局、公安局、教育局、外事侨务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;
(四)申请材料由市外专局报送至省外国专家局;
(五)省外国专家局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和有关规定,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,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、公安等部门的意见。初审后,省外国专家局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。
(六)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,进入审批程序,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并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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